原告: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陈立民。
原告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以公告形式向被告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6.4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澳翔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徐 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