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澹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澹台祥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润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劳渝声,总经理。
原告上海澹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澹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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