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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刘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忠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峰,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糖公司)、刘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糖糖公司之间就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楼102室房屋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糖糖公司承租上述商铺以经营蚕丝被,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糖糖公司交付了商铺,但被告糖糖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无故拖欠租金。2018年8月22日,原告收回了系争租赁房屋。2018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糖糖公司、被告刘德峰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将承租方变更为被告刘德峰,但该协议嗣后并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42,273元、综合管理费5,821.5元、电费818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8,182元;4、要求被告立即注销或变更系争租赁房屋内的营业执照、注销天然气、通讯等设备,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5、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按日租金标准两倍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糖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虽然其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号第10幢182室,但其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争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楼102室,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糖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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