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濒海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濒海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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