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仕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桢。
原告上海瀚仕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瀚仕威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上海瀚仕威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唐旭田
书记员: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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