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殷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亨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瀚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亨泽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整合营销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原告确认其系最后签章方,其签章所在地为其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XXX号白金湾广场3楼C座,该处即系争《整合营销服务合同》的签订地,属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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