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XXX号XXX号楼XXX层501部位。
法定代表人:肖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广公司)与被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鉴甄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瀚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和朱青松、被告(反诉原告)鉴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菲和陆剑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00,99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9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220,737元,于2020年2月2日前支付质保金305,18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外高桥检测中心装修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装修合同》),被告将其检测中心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总价款为1,65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供电不到位、施工内容变更和项目增补等因素,对原告施工造成一定影响,除进口通风柜涉及项目外,原告均按约完成施工任务。2018年1月12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双方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总价款为15,259,212元(包括合同及增补)。期间,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工程进度款10,632,300元。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去10%质保金以外的所有项目尾款。但被告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鉴甄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延误工期行为,原定于2017年9月10日竣工的工程被拖延至2018年1月12日才竣工,超期100多天,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要求调高违约金标准,缺乏依据,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权对尚未到期的债权提出诉请。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仍不明确,故原告诉请未到期的质保金缺乏依据,不予认可。
反诉原告鉴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180,000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成立于2015年,并于2016年获得“中药质量检测技术平台(南方)”资质,承担国家重要第三方检测(南方)中心的建设重任。根据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反诉原告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检测中心改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可投入使用,2018年年底前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反诉原告于2017年4月开始对检测中心的装修开展招标,反诉被告中标该项目。考虑到反诉原告担负的国家项目重任,双方在交付日期、逾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磋商,在被告承诺工程交付日期为2017年9月10日,即总工期为88天,并同意延期交付的违约金由工程造价的0.2%提至0.4%的前提下,双方最终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检测中心装修合同》,合同总价1,658万元,工程交付日期2017年9月10日,延期交付违约金为工程造价的0.4%。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乙方需在2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等向甲方书面提出。在合同履行阶段,反诉被告因施工时间、工程质量、项目分包等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主要有:一、项目工期严重超期。2017年9月10日,反诉原告本着友好态度,曾同意将交付日期延迟至9月20日。直到2017年12月,项目涉及的多个实验室都无法使用,反诉被告把一项应当整体交付的工程变成分步交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由第三方完成的检测工作也于2017年12月刚刚完成。期间,反诉原告多次邮件及书面告知反诉被告延期交付的处罚后果。该工程实际于2018年1月12日由反诉原告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从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延长工期的申请。二、项目质量问题突出。反诉原告在9月20日及此后多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一方面项目仍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另一方面,反诉被告所交付的工程存在多处缺陷,与反诉原告支付的对价严重不符,在装修、家具、暖通、气路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迟迟无法满足要求。三、项目分包问题严重。因实际施工与原始设计差异等的原因,反诉原告正常提出小的调整要求,但均不构成重大变更,也不影响施工进度,反诉被告因分包管理不力等因素,导致反诉原告反馈的调整,发现的质量问题难以落地,工期一拖再拖。现反诉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瀚广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没有延误工期,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期,交货期并非竣工期。即使2017年9月10日是竣工期,进口通风柜也是除外的,在通风柜不到场的情况下无法全部完工,工期约定无意义。原告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从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进度可以看出。影响进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进口通风柜,其作用系通风和换气,如果不到货,实验室无法投入使用。为了按照该通风柜,预留了接口,后通风柜于2017年11月9日到港,11月28日完工。二、反诉原告有重大设计变更。53万元增量设计合同清单的项目影响工期,而且弱电项目变更由反诉原告自己施工,打乱反诉被告的施工进度。合同之外另行增加23万元强电项目,2017年9月5日才确定工程款,10月7日才接通正式用电,均影响工期。2018年1月6日,被告还在进行零星工程的变更。零星工程不完工,也影响实验室投入使用。整改涉及的项目很细微,包括划痕、掉漆等,证明反诉原告验收标准严格。三、被告提供的施工条件影响工期。诸如正式用电问题,还有污水管道的变更导致管道拆除,污水系统不完成也影响验收。即使反诉被告没有提出书面延长工期的申请,也可以顺延工期。综上,反诉被告没有延期,故不同意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而反诉原告举证的损失系正常经营费用,并非损失,故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2日,鉴甄公司向瀚广公司发送采购函,承诺:进口通风柜、进口万向罩由瀚广公司下单采购,该采购函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2017年6月6日,鉴甄公司向瀚广公司发送《项目进展告知函》,要求项目竣工期由自合同签订后120个日历天改为2017年9月10日,若工期延期达2天以上,从第三天按每延期一天处罚总工程造价的0.4%,并建议调整相关项目人员。
2017年6月7日,瀚广公司回函,称:项目竣工时间9月10日我司其他各专业确认没有问题,但因为进口通风柜德国那边还没有回复,故具体时间现在还无法确认。同意就工程延期的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
2017年6月14日,鉴甄公司(甲方)与瀚广公司(乙方)签订《检测中心装修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检测中心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金额1,658万元。第六条约定,乙方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计算,全钢实验台、通风柜质保期十年,通风系统、气路系统、装修工程、弱电系统质保期三年(注:耗材除外);质保金金额为最终结算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期限: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质保金仅支付方式: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最终结算合同总价8%的款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返还最终结算合同总价2%的款项。第七条约定,交货期:2017年9月10日(进口通风柜除外),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达2天以上,甲方将有权从第三天开始按每延期一天处罚总工程造价的0.4%。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给乙方所造成已完成工程量的损失的增加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定价处理(如增加部分合同有单价的则按照合同单价定价),乙方并就类似情况发生2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和发生费用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2日内给予答复,逾期答复视为同意。(1)甲方未能提供施工条件或施工配合的;(2)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工的;(3)工程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的;(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第八条约定,如因乙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能顺利验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处理至合格要求为止,返工时间算入工期。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正式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的30%,即4,974,000元;装修工程天地墙完工、实验室家具进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即6,632,000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去10%质保金以外的所有项目尾款。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指派张鹏为现场负责人,乙方指派张光全为负责人,以保证工程质量,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督。第十三条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收取合同价款的0.005%的违约金。
2017年9月11日,鉴甄公司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发现未完工区域较多,未变更设计部分也存在灯、活动柜、实验台台面等未完成部分,要求瀚广公司按照修改意见调整现场施工。
2017年9月18日,鉴甄公司发送邮件,同意将竣工日期延至2017年9月20日,要求瀚广公司加快现场施工进度,完成最后工作。
2017年10月12日,鉴甄公司发送邮件,称项目整体施工质量尚可,但细节问题较大,要求给出具体整改方案及时间;实验室正式送电已完成,要求给出所有设备调试时间等。
2017年10月19日,瀚广公司在涉案工程收尾工程问题反馈中给出具体整改时间,包括洁净室区域、普通试验区区域和未完成项(包含新增项)。
2017年10月27日,鉴甄公司发送邮件,称整改力度不彻底,气路问题较多,要求按照专业气路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原有房间整体交付方案变成分布交付,第一阶段先把512、513、514、516、517、518、521、522房间交付,截止日期11月5日;第二阶段是不涉及通风柜安装的实验室验收,截止日期11月15日;第三阶段是包含通风柜的实验室及其他所有整改项目验收,截止日期11月30日。附件中提及污水处理由于物业变更方案(10月26日),导致之前方案的管道全部拆除,计划11月5日之前完成。
2017年11月9日,进口通风柜进行海关进口货物申报。
2017年11月25日,鉴甄公司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浙江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对外高桥检测中心装修施工(洁净室区域)综合性能进行检测。
2017年11月28日,瀚广公司向鉴甄公司发送《工程验收申请表》,表示涉案装修项目已完成所有安装调试工作,申请鉴甄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进行整体项目验收工作。
2017年12月12日,鉴甄公司发送邮件,称上周我司进行实验室运行测试,发现较多问题,根据我方整改要求,经过一周施工,很多细节问题得以解决,但仍有几项问题尚未解决,诸如实验室暖通增加5个新风电动关断阀至今未施工完毕,排风、噪音过大,要求更换4个排风机至今未完成等等。
2017年12月12日,检验中心就外高桥检测中心装修施工(洁净室区域)出具检测报告,结论:除部分房间及A级噪声偏高外,其他各项指标均达到相关要求。
2018年1月2日,检验中心就外高桥检测中心装修施工(无菌室区域)出具检测报告,结论:该工程综合性能指标均达到相关要求。
2018年1月12日,涉案装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另查明,在施工过程中,鉴甄公司要求变更施工内容,如气路及实验台面增补等。双方于2017年9月、10月、11月、12月多次邮件沟通相关事宜。
审理中,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15,259,212元。鉴甄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4,974,000元,2017年9月1日支付4,224,000元,2017年9月28日支付1,434,3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0,632,300元。
本院认为,瀚广公司与鉴甄公司签订的《检测中心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去10%质保金以外的尾款。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瀚广公司要求鉴甄公司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确认工程总造价15,259,212元,扣除质保金1,525,921.20元及鉴甄公司已付款项10,632,300元,鉴甄公司尚需支付工程3,100,990.8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工程尾款支付时间为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月12日竣工验收,然鉴甄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尾款,现瀚广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瀚广公司要求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关于质保金,由于质保金的付款条件目前尚未成就,故对瀚广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除进口通风柜外的交货期为2017年9月10日,而在2017年9月10日,瀚广公司就未变更的工程项目尚存在部分未完成的情形,又因涉案工程存在变更、增补项目,对工期延长亦有影响,后工程于2018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因此,对于逾期竣工,双方均有责任。同时,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对于瀚广公司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990.8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00,99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0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895元,减半收取计21,94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103.50元,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844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反诉原告)鉴甄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4,630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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