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酉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旺。
原告上海瀚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酉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酉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蔡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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