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寿铨。
原告上海瀚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瀚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瀚昱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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