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雯,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理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剑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瀚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瀚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8.53元,由原告上海瀚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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