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瀚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汉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才,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德昌,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中银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豪,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瀚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德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瀚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德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瀚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德昌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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