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文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瀚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瀚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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