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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资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春玉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瀚资软件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维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玉,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瀚资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春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瀚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刘春玉对其患XXX疾病假存在欺诈和作假的嫌疑,法院未能对该事实审查清楚;原审判决中关于刘春玉的病、产假工资、哺乳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以及医疗补助金等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等,瀚资公司应无需向刘春玉支付任何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刘春玉于2011年8月1日至瀚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自2013年8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约定,若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刘春玉正常出勤至2014年9月8日,之后刘春玉陆续请病假,并于2015年7月22日至11月11日期间休产假,于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5月26日休哺乳假。自2016年5月23日起,刘春玉先后多次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精卫中心)就医,门诊记录单显示刘春玉为抑郁症。精卫中心每次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意见单均给予刘春玉病休建议,开具的病假单连续至2016年9月,刘春玉亦将病假单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给瀚资公司。2016年8月31日,瀚资公司以刘春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刘春玉解除劳动合同。
  刘春玉于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5月26日休产假和哺乳假,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瀚资公司应支付刘春玉相应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与哺乳假工资差额均无不当。刘春玉自2016年5月23日起在精卫中心就医,门诊记录单显示刘春玉为患抑郁症。抑郁症作为一种精神性疾病,其病症的表现形式并非一般普通人能够准确识别和判断,考虑到刘春玉每次至精卫中心均选择专家门诊就诊,精卫中心对刘春玉诊断后开具的病假单连续至2016年9月,原审法院依据精卫中心对刘春玉的诊断及病休意见,判决瀚资公司应支付刘春玉看病期间的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并无不当。瀚资公司认为医疗机构给予刘春玉休病假的建议不合理且存在虚假伪造的嫌疑,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瀚资公司该项意见不予采信。至于瀚资公司应支付刘春玉的劳动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以及医疗补助金等,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瀚资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瀚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瀚资软件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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