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瀚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瀚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瀚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5元,减半收取计28,4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华英
书记员:张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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