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城桥镇长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聪,董事长。
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瀛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陆静
审判员沙卫国
人民陪审员樊晓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莲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审判员:沙卫国
书记员:陆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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