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思忆,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思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杨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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