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雷。
被告:张天浩,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建宏,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浩、黄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汤元忠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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