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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询,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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