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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