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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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