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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樊玉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雨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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