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樊玉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雨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瀛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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