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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原名: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幢一层J181室。
  法定代表人:戴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磊,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反诉。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郑彬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磊、逯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于2017年11月2日正式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4,0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WESG2016、2017赛季赞助费,原告以赞助权益进行回报,即被告以赞助费的形式换取在赛事相关媒介刊登自身及第三方广告的权益,事实上双方早在签约之前就已经开展了活动赞助合作。根据合同约定,赛事赞助费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节点由被告根据所收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向原告进行支付:1.活动举办前支付4,000,000元;2.活动启动后支付3,200,000元;3.活动结束并验收后支付800,000元。此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但在活动启动且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原告所开具的第二笔合同款发票后却一直不予支付,而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原告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落实被告的赞助权益,但被告却一直拖延结算合同约定的价款,经原告反复催告后仍然不予支付。为此,原告鉴于被告严重违约的事实,向其发送律师函申明自催告函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后解除合同,该催告函在2017年10月25日正式送达被告,并且原告同时在催告函中主张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和违约金,但被告对原告的请求至今不予回应。由于在双方所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迟延付款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约并按照合同标的20%主张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诉辩称及反诉诉称,根据涉案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原、被告双方对赞助权益的内容、方式、频次、位置、浏览量都有明确约定,原告理应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总结报告等予以证明,但现在原告以证据无法找到为由拒不提供,且将之归因于互联网模式导致数据无法保存,该说法明显与基本常识不符。作为一家专注于体育营销宣传的互联网企业,其有能力和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完成阶段和完成工作量。依据举证责任划分的基本法律法规,该等义务其无法回避,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其也提供了2017年第一阶段预选赛的总结报告,并在其邮件中称其正在准备中决赛的报告,但至今没有提供,这说明原告回避其举证义务,依据互联网宣传的特点和服务提供方的注意义务,其不提供相应证据当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关于赛事阶段问题,被告已经明确表述了赛事分为预选赛、中决赛、洲际赛和总决赛四个阶段,并且一再说明及主张证明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唯一依据应当是依据涉案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并结合原告履行系争合同的情况予以确定,被告曾多次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并要求原告提供未证明部分的证据予以核对,但原告至今未提供。如果仅考虑赛事有几个阶段,实际进行了几个阶段然后按照比例计算费用明显和合同附件有矛盾。如果这样的话,合同附件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服务的中间方,本案事实上是由原告提供赞助权益服务给案外人钱站公司,被告依据和案外人钱站公司的协议也需要向钱站公司证明履行义务情况,如无法证明,钱站公司也有权向被告提出返还主张,故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三方的权益保护和承担问题。另外,被告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关于反诉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照赞助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供赞助回报,经被告核算,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只提供了部分赞助回报权益,完成率仅为14.8%。按照合同金额8,000,000计算,实际应收取费用仅为1,180,000元,应当退还金额为2,820,000元,但被告现仅要求其返还800,000元,故被告提出反诉诉请: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800,000元。
  反诉被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诉请,系争合同已经由原告单方解除,原告已收取的4,000,000元也是针对2016年赛季的权益露出,而本案是针对WESG2017年赛季的。由于原告已完成了WESG2017年赛季绝大部分赞助权益,只是因为被告单方面中止合同拒不付款而导致原告在部分赛事中未再执行合同,过错在被告方,故原告不存在任何返还被告款项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活动基础信息:WESG2016、2017赛季;活动时间:2017年1月-2018年1月(具体时间以实际赛程为准)。2.乙方应为甲方在甲方主办的赛事中为钱站品牌提供赞助权益支付赞助费。3.乙方应知悉并同意:甲方为本赛事的主办方,甲方享有本赛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权、招商权、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甲方有权获得且自主使用乙方提供的赞助款。4.甲方保证其有权举办本协议约定的赛事并严格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在本赛事中实现双方约定的赞助权益(详见附件一:《WESG2016赛季合作权益》及附件二:《WESG2017赛季合作权益》)。如甲方未能实现双方约定之赞助权益的,乙方有权扣减相应赞助款,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5.甲方举办的赛事信息如下:赛事名称:WESG世界电子竞技运边会;时间:WESG2016、2017赛季;活动时间预计:2017年1月-2018年1月;以实际赛程为准,如赛事时间改变的,需提前5日通知乙方。6.乙方承诺其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商标、专利、标识、LOGO、文案、图片、视频等),以实现双方约定之赞助权益,并确保甲方该等履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之合法权益,甲方亦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7.乙方未按时付清款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但上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欠付金额的20%。超过30日仍未付清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欠款并支付欠付金额20%的违约金。8.如甲方未能按照附件提供赞助回报的,经乙方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提醒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未实现约定之赞助回报权益部分的赞助金。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更正违约行为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违约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改正或明确拒绝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付款时间及要求:1)本合同总金额捌佰万元整(含税),乙方须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活动举办前,并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肆佰万元整(含税);乙方须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活动启动后,并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叁佰貳捡万元整(含税);乙方须于本合同所签订的活动结束并在乙方验收完成后,且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合同尾款捌拾万元整(含税),及产生的余款一次性付清。2)付款前须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税点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迟延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签署日至2018年3月。12.双方承诺,在本合同基础上,为便于具体业务操作,甲、乙双方均认可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沟通,但该沟通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亦不得对合同作实质性变更或处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落款处分别盖章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的附件一、附件二又分别对WESG2016全球总决赛及WESG2017全赛季的资源分类、资源权益、资源平台、权益、呈现方式、资源位置、说明、频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外,在附件一的抬头处列明“首席赞助权益列表(400万)”,而附件二又对预估传播效果及媒体价值进行了详细约定。在预估传播效果一栏内显示“赛前预热期间浏览量……;预选赛期间预估浏览量……;国家赛及洲际赛期间预估浏览量……;全球总决赛期间……”及“WESG2017中国区预选赛总计落地城市……;WESG2017中国区总决赛直接覆盖到场观众……;WESG2017洲际赛直接覆盖到场观众……;WESG2017全球总决赛直接覆盖到场观众……”。
  2017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赞助费4,000,000元。
  2017年9月11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宓云俊向原告发出邮件一份,主要内容:2017年9月5日上午,经过之前近一周的沟通,钱站最终明确提出了要求我们尽快梳理已完成的资源并停止目前资源的消耗,以此终止关于WESG2017赛事的赞助。因为当时时间临近中国区总决赛,我与周总商量后,给与钱站的回复是在中决赛后,也就是本周,尽快给与回复。目前,需要您关于这个情况给与一个正式的回复以代表阿里体育关于此事的态度,灵思也会以此作为参考进行与钱站的正式沟通。另外,因为中决赛期间钱站权益也同步执行,希望能够尽快整理出关于钱站部分的所有权益执行证明及时间等细节。因钱站提出终止合同的时间将近一周,希望我们的正式回复可以尽快在本周上半周给到,期间有任何需要沟通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
  2017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四张总计金额为3,200,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存有争议,故被告在当日收到上述发票后又将其全部退还给原告。
  2017年9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周晓亮向被告发出邮件一份,内容:邮件收到。关于您提到的钱站提出终止合同的时间,因9月5日是知会我们目前钱站确定退出的意见,但我们同时达成因中决赛物料无法改变,约定继续执行权益,后续该如何我们于赛后再进行协商,那我们还是以正式邮件的时间为准。目前我们也在梳理中决赛的结案报告,正式的回复本周内会尽快给到,期间也会有相关同事来进行沟通讨论。
  2017年9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邮件一份,主要内容:由于客户方(钱站)判定项目(WESG)整体进展与早期预期差异较大,现决定中止项目合作,请就之前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结算。
  2017年10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又向原告发出邮件一份,主要内容:关于钱站停止合作的事宜,我们在10.1前电话中也沟通过,但是至今没有得到贵方的回复,希望能够尽快回复此事,谢谢。
  2017年10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律师函》一份,该《律师函》主要内容为:2017年3月30日,贵司与原告双方就该WESG2016、2017赛事赞助服务签署《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事实上,在签约之前双方已经开始了合作业务。根据协议约定,贵司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合计8,000,000元。依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履行了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该项目也在原告的努力下顺利开展,但贵司却在WESG2017赛季赛事开始后,拖延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3,200,000元,而原告已经依约向贵司履行了发票开具的前置义务。此后,委托人通过书面催告的方式敦促贵司付款,但贵司截至今日仍然不予支付。本律师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协议是经双方一致协商达成的协议,贵司理应恪守,然贵司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且经催告后仍然不予支付的行为,显然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已对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现,本律师受原告之特别授权,向贵司郑重告知:(1)原告再次重申,贵我双方之间的合作,自《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贵司的第5个工作日之后已经解除;(2)贵司应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第二笔应付未付款3,200,000元及尾款800,000元,同时原告有权进一步计算应予结算的其他费用,并要求贵司支付;(3)若贵司逾期仍然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将采取后续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概由贵司自行承担。原告表示,该律师函所涉及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实际并未出具过,被告也表示未收到过上述《合同解除通知书》,原告现表示,就以上述律师函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2017年10月26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出邮件一份,主要内容:钱站的终止合作事宜,我们从中国区总决赛前就已经正式提出,也和你们进行了大量的沟通,节前我们也通了电话大致的确定了一个方向。十一节假日后到今天,也已经过去了两周多的时间,我们还未正式收到您关于终止合作事宜的具体回复,您看是否可以尽快给我们一个回复,也方便我们与钱站进行沟通。另外,自中国区总决赛后,我们正式提出钱站需要停止合作并暂停一切有关钱站的权益后,我们发现WESG的宣传还是会有钱站的logo存在,希望在今后的宣传中可以暂停所有的钱站权益,不要对我们的赛事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客户停止终止合作已经一个多月,希望我们可以在这个月内给与正面的回复,谢谢支持。
  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一份,主要内容:根据您之前邮件沟通,我司现停止对钱站相关权益的露出,并保留对《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的一切权利。相关通知函扫描件请见附件,原件已顺丰寄出,单号:XXXXXXXXXXXX请注意查收。
  201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1.原告自收到本函后5日内就赞助协议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及结算;2.我委托人只依据赞助协议的结算结果作出行为;3.如原告应自收到本函后5日内未就赞助协议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及结算,则视为原告未依约提供赞助权益,我委托人将扣减相应赞助款,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另查明,2017年11月28日,阿里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
  审理过程中,一、原告表示涉案合同约定的赛事分为两个阶段:1.WESG2016全球总决赛,2017年1月12日至1月15日举行;2.WESG2017赛季。WESG2017赛季又分为五个阶段:1.2017年5月28日至8月5日,报名赛事;2.2017年7月1日至8月13日,中国区预选赛;3.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0日,中国区总决赛;4.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洲际赛事;5.2018年3月,全球总决赛。对此,被告却表示WESG2017赛季仅只有四个阶段,除不认可原告所述的有报名赛事及中国区预选赛的举办时间应为2017年6月至8月、洲际赛事的举办时间应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全球总决赛的举办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至18日外,其余均予以认可。二、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客户对服务不满意,并通过邮件形式要求中止合同。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寄送的律师函后,原、被告双方合意解除了系争合同。但原告对此却表示,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单方解除系争合同,并不是原、被告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三、原告表示,其已完成了WESG2017赛季的报名赛事、中国区预选赛、中国区总决赛及部分洲际赛事。但被告却表示原告仅完成了中国区预选赛。另外,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在涉案合同签订前,WESG2016全球总决赛已如期举办完毕。
  以上事实,由《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邮件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曾向原告表示,由于客户方判定项目整体进展与早期预期差异较大,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却从未告知原告前述“差异较大”的具体表现。此外,被告也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未依约提供相应的赞助回报。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未依约提供相应的赞助回报,被告也应向原告指出问题所在并依约给与原告5个工作日的改正时间,然被告却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如此要求。据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中止系争合同的履行。由于被告在已收到原告依约交付的增值税发票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依约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剩余赞助费及违约金。对于剩余赞助费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1.虽然系争合同约定WESG2016全球总决赛的首席赞助权益列表为4,000,000,然赞助权益并不等同于赞助费,不能据此推断出WESG2016全球总决赛的赞助费为4,000,000元。而另一方面,由于WESG2016全球总决赛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履行完毕,如该赛事的赞助费为4,000,000元的话,那原、被告双方就应在涉案合同中对此明确进行约定,而现从系争合同的内容上是无法得出原告的结论,故原告的该部分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2.从系争合同附件二的“预估传播效果”一栏内可以看出2017赛季存在“中国区预选赛、中国区总决赛、洲际赛、全球总决赛”之分,双方并未对报名赛事进行过明确约定。另一方面,被告已认可原告完成了WESG2016全球总决赛。在双方均认可的WESG2017赛事的上述四个阶段中,首先,被告认可原告完成了中国区预选赛。其次,对于中国区总决赛,被告仅是表示原告未向其提供报告,其本身也未否认原告已按合同进行了权益露出。最后,被告在2017年10月26日的邮件中也曾表示在中国区总决赛后客户钱站的权益还在露出,故综上所述,在被告已支付4,000,000元的情况下,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另行支付原告1,000,000元。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系争合同的金额高达8,000,000元,原告为依约履行必然要进行巨大的投入,且被告是在合同履行的过半阶段时才要求中止合同并拒付赞助费的,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在系争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故被告要求其返还赞助费的反诉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WESG赛事赞助服务专项合同》于2017年11月2日正式解除;
  二、被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赞助费人民币1,000,000元;
  三、被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四、对于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于反诉原告上海灵思云途腾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5,2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39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1300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反诉原告已预付),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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