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倍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6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张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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