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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谭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琼虹,上海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被告于同年6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7月13日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被告对此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琼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83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其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再次合作,其就Cinderella项目再次为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宣传、推广服务,总价83万元,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该项目的最终报价、合同及结案报告的邮件,后者回复确认全部服务内容并承诺于当月付款。此后其多次要求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后者始终不予支付,致其诉至本院。
  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与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之前曾有过多次合作,但根据以往的惯例,所有的内容均需经过其事先确认,而本案中,其仅确认2016年11月1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制作的微博内容,其余均未经过其确认。双方也从未就本案的业务签订过任何服务合同。当时其就该项目委托过其他营销公司进行相应的营销,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宣传、推广的成果均系其自第三方网站下载,并不能反映出系其自行制作,故本案系争项目及金额其均无法予以确认。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发给微鲸科技有限公司Cinderella项目负责人张2邮件,称“附件是此次Cinderella项目双十一部分的传播规划”,并称“如之前所沟通,已对方案和报价进行了进一步调整,附件是最新报价。客户名称:微鲸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微鲸Cinderella项目合作项目,起止时间: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2月5日,项目金额:1,217,781元(暂定,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同年10月21日,张某某发给张2邮件,称:“请查收更新后的方案,已针对昨天的沟通做了相应修改,并丰富了更多内容,如单另列出“让你看看看不完”的品牌传播线,加强陈某某与“看不完”的linkage,内容上吸引更多关注娱乐、综艺的吃瓜群众等。请过目。”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钱某随即回复:“那些素材是有的,我基本心里都有数了……”之后,张某某发给张2及钱某邮件,称:“附件的pdf和excel分别是更新后的方案和spotplan,请查收。”同年10月22日,钱某发给张某某、张2邮件,称:“执行方案内需要把我们要用陈某某的配图全部update进去,……希望明天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同日,张某某发给张2邮件,称:“附件是根据目前Cinderella项目方案出的报价,请查收。根据这版内容和资源配置,预计此次覆盖人群7,500万,微博话题阅读量1,000万,讨论量5万,请知悉。”同年10月23日,张2回复称:“100万为预估执行费用,以实际消耗为准”。同年10月24日,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克勤向包括钱某在内的人员发出邮件,称:“若之后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变动,请各渠道负责人及时告知顾琴团队。”钱某向张2等人发出邮件,称:“附件为11月1日到11月12日期间,两个平台每天对应的不同的促销利益点和活动内容……张2这边的EPR炒作要带不同平台的链接和促销利益点。”之后,张2向张某某发出邮件,称:“你也看下,要提炼。”同年10月31日,张2向张某某转发了钱某向包括其在内的人员发出的邮件,称:“附件我列了CinderellaPhase1的品牌宣言以及相关的关于微鲸电视内容上的延展的talkingpoints。大家可以根据这个核心的message,在不同的touchpoints上变形……切勿脱离主题。”同年11月1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彭媛媛发给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官方微博文案、配图及陈某某广告片先导花絮。同年11月3日,钱某通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张某1、张某某等人,称:“请灵思的小伙伴细细阅读我们每一天(10月24日至12月5日)的项目节奏,不要错过战役的每一个时间节点和细节。”同年11月4日,张某1向钱某、张2发出邮件,称:“收到,感谢提醒,费心了。”同日,张某1发给张某某邮件,称:“请把这次双11项目至今为止所有的报价和客户确认。未来还要做的也请确认,请开始准备合同。总部已经警告我们两次了,不允许项目启动后再确认报价(启动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辛苦请本周内完成项目确认。”张某某回复称:“附件是微鲸Cinderella项目截止到今日所执行的所有内容的报价,请过目,这几天会尽快确认并开始准备合同。未来7号、8号TVC上线以及10号、11号的双十一传播预算,之前与灿哥沟通暂定为20万。”张某1随即向张2发出邮件,称:“麻烦协助我们反馈或确认一下已完成报价,并且麻烦帮助垚垚即将执行的细化报价。如果您觉得报价不合理的地方,请在项目启动前告知我们,我们一定配合调整到客户满意为止。只是不希望每次都做完再划价,这也不是一个良好的工作模式。”张2回复张某某及张某1,称:“关于合同,我建议等12号执行完后,所有费用统一提交。关于现在的报价,有两个调整,请留意:1.视频花絮还是1.2w一条计费比较好,1.2w这个数字就不变动了,其实已经很贵了。2.互联网观察那个账号请调整成3.3w,因为我此前说需要3个约稿,共计10w,我只能按照均价。……如果大家对于上述调整没有异议,7、8号和10、11号的新增预算不变,请nova(张某某)跟我对后续规划即可。”张某1随即向张某某发出邮件,称:“细节以客户确认为准。我不纠结细节,只是希望有规范的操作模式—在项目启动前确认报价,并且不要项目结束后再走合同流程即可。”之后,钱某向张某某、张某1发出邮件,称:“反复更改单价肯定不对,请大家以后定一个给微鲸服务的标准价格,我们根据自己的预算,适当删减内容。另外KPI方面,在报价中没有体现出来,这部分弹性很大,双方都应该严格要求起来。”张某1回复给钱某邮件,称“没问题,这样的方式更加合理和模式化,具体的细节肯定是要客户确认为准,我们只是希望工作流程能稍微的有节奏和合理即可。”张某1同时发送给张2邮件,称:“关于平均数的说法在报价中是不行的,这个项目总价是10万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在报价方式上写平均3.3万,咱该多少钱就写多少钱。”之后,张2回复称:“理解,但还是请按照我说的两点调整吧,因为我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同年11月7日,张某某发给张2邮件,称:“附件是目前已执行部分报价以及未来TVC传播,双十一传播部分的预估报价,请查收并确认。本次传播预计覆盖人群5,000万,微博话题阅读量4,500万,讨论量10万。附件中已完成的执行部分根据之前的沟通,已对互联网观察和视频单价作出调整,由于成本问题,报价中目前能给到的价格是最低价。未来将要执行的部分已针对传播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资源安排,请确认数量和报价,如无问题我们开始提前准备。”之后张2发给张某某邮件,称:“报价和点位可以,附件里的KPI有点低,现在的基础上翻番,理由如下:1.5w以上的微信kol,我对自己的要求都是10w+,所以2.5w的账号至少也得3w左右的互动数据。2.点赞、评论、阅读等互动action,cpa的成本最多1元,所以2.5w的账户至少2.5w的互动数据。3.我的一个长期思路是靠优质、好玩、有趣的内容和策略去实现传播,这既是品牌需要的,也是品牌和用户进行互动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单纯依靠媒介购买资源,因为好的内容和口碑会提高ROI,而单纯的媒介并不会。”同年11月10日,张2发给张某某有关双11天猫攻略的最终确认版及九宫格推广图片的文案内容及相关说明ppt。同年11月14日,张某某发给张2截至目前Cinderella项目的传播报价和合同。同年11月16日、11月17日,张某某发给张2更新的传播报告。同年11月23日,张某某发给张2、钱某项目总结报告。同年12月7日,张某某向张2发送电子邮件,称“附件是Cinderella项目最终的报价、合同及结案报告,请查收。还麻烦灿哥帮忙尽快推进商务流程,何时可以开票了,请灿哥提前告知我们”。该份邮件的附件“微鲸Cinderella项目报价”中包括35个项目及相应的单价、数量、KPI(微博点评赞/微信阅读量)、粉丝数,金额总计718,800元,15%的服务费计107,820元,6%税计49,597.20元,合计876,217元,优惠价为83万元。同时邮件所附《微鲸Cinderella项目公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委派专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关服务,双方应就合同的服务项目充分沟通,包括确立定期的例会制度,有效期为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30日。费用总计83万元(含服务费、税),详见附件报价单。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应及时将传播剪报和发票提供给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向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请款之必要文件。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撰写的稿件,须经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人员事先确认后,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方可执行。双方特别约定,在双方认可媒体范围内(见附件)进行新品相关稿件发布,具体每次项目发布稿件以及媒体需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方可执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对附件中所列之媒体范围进行调整。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可将同一稿件向附件中所列的全部媒体进行同时发布,但超出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媒体范围的,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不计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工作量,不支付相应的新闻传播费。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未向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付款,应向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等措施,同时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邮件还附有《微鲸Cinderella项目总结报告》,详细注明10月24日至11月12日每日PR、EPR、微博、设计、视频的数量。同日,张2回复:“好的,我先现有版本推进,如有问题再说,争取本月内打款。”同年12月8日,张某1向张2发出邮件,称:“这些可以安排吗?”张2回复称:“我先推进,有问题问垚垚的。”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其开具的金额为8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2月17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向张2发出包括本案系争83万元在内的《2016年微鲸科技项目情况汇总》。同年11月14日,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向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后者支付包括本案系争合同款项83万元在内的欠款共计136万元。
  审理中,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张2原系其公司负责Cinderella项目市场营销的负责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公司曾经将系争的工作内容委托给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至于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发布内容,确实发布过,但并非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所发,但同时表示无证据证实系他人所发。对2016年11月3日钱某发出的关于10月24日至12月5日项目节奏的邮件,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仅完成了11月1日的工作,其他工作或未完成,或完成后未经其确认,结果不符合要求,而要求即为11月7日张2发给张某某邮件中提及的“1.5w以上的微信kol,……要求都是10w+,所以2.5w的账号至少也得3w左右的互动数据。2.点赞、评论、阅读等互动action,……所以2.5w的账户至少2.5w的互动数据的要求”。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对此称,根据结案报告,阅读量亦属于互动数据,故KPI指标完成。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阅读量不应属于互动数据。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还提交张2于2016年12月7日发出的微信,显示:张2:“结案和花费明细给我,我开始走费用。”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金额定了吗?”张2:“就上次说的金额,只要大老板没意见,应该不会动了。”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好的,83W对吧?”张2:“是,我按照这个走,没有意外就告诉你开票,目标是费用本月清掉。你把费用、合同更新好,下午给我就好,我先写内部邮件”。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由于张2已于2017年5月离职,故无法确认是否系张2所发。
  审理中,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提交:1、以往与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欲证实在以往双方的合作中,均约定后者发布的内容,须经其授权人员事先确认。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对此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与本案无关。2、2016年11月3日、11月7日其公司员工发送的邮件,欲证实涉案的60秒、30秒、15秒广告、60秒神曲伴奏带均出自其公司,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并未制作,故后者诉请中包含的视频花絮42,000元及音乐购买5,000元均无事实依据。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该组工作成果并非包含在其诉请金额中,为此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视频制作合同》及视频光盘。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对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无法证实系其自行制作。
  以上事实,有电子邮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提交了《微鲸Cinderella项目公关服务合同》及《微鲸Cinderella项目总结报告》,以证实双方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完成的工作量,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虽对此内容不予认可,并主张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工作未完成其提出的要求,特别指出阅读量不应计入互动数据,故主张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未完成KPI指标,因双方对此指标未予明确界定,相反在张2的邮件中明确,互动action中包括点赞、评论、阅读等,故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虽然还主张对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无法证实系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自行完成,但在双方确认的大量电子邮件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双方团队之间存在报价、价格讨论、布置任务、开展工作并逐步推进的过程;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该业务负责人张2在收到合同及总结报告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还于同日明确表示:“好的,我先现有版本推进,如有问题再说,争取本月内打款”,且之后还接受了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本院可以确认,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确实为微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工作成果得到了后者业务负责人的确认,不应因合同未得到双方的最终签署而否认双方业务的实际开展,故微鲸科技有限公司理应支付活动服务费83万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活动服务费83万元;
  二、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灵思远景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微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萍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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