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灵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贺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娇,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生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里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晨,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0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生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此后,本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050号民事判决,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生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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