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灵邀公司”)、卢某某与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先宫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邀公司、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灵邀公司支付投资款XXXXXXX.83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XXXXXXX.8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卢某某系原告灵邀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原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因公司产品开发需要引进投资,2018年3月12日,被告先宫公司(甲方)与原告灵邀公司(乙方)签署《手机游戏投资协议》,被告作为投资方以400万元资金入股原告灵邀公司,用于该公司的手机游戏项目研发及运营的成本投入,原告卢某某将灵邀公司75%的股权出让给被告,被告出资400万元,占灵邀公司股份75%,原告卢某某占股份25%,灵邀公司仍由卢某某管理,被告有权监督,原则上不干涉公司管理。《投资协议》约定,游戏研发成本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团队的薪酬、福利、固定资产投放成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公用品开支等,在研发阶段由被告承担;游戏的运营成本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团队的薪酬、福利、广告费、固定资产投放成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公用品开支等,在项目产生盈利前由被告承担;同时,该协议还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向灵邀公司注资200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30日前再注入剩余的20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卢某某按约将其持有的灵邀公司75%的股权出让给被告,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能按约及时足额注入投资款,仅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陆续向灵邀公司账户注入XXXXXXX.17元投资款,尚有XXXXXXX.83元投资款至今未付。经沟通,但被告仍未履行注资义务,致使原告的手机游戏项目的研发因资金不到位而陷入困境,灵邀公司无力支付开发团队薪酬,致开发团队成员离职,公司尚欠员工工资,无力继续支付场所租金,办公场所被出租方收回。《投资协议》项下的游戏项目已研发完成大半,只要被告投资款到位,可以继续完成项目的研发及运营。为此,原告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手机游戏投资协议,证明被告与原告灵邀公司签署协议,双方建立合同关系,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公司投资400万元,开发手机游戏产品,原告给予被告75%的公司股权,并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2、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仅向原告公司投入XXXXXXX.17元,余款未注入;3、劳动仲裁调解书,证明因被告未按约注资,导致公司人员离职,手机游戏项目被迫停滞;4、原告公司原员工劳动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通知书,证明因被告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未按约支付投资款,导致公司欠薪,无力支付开发人员薪资,开发人员离职,游戏开发无法继续,且离职人员向公司追讨薪资,已进入执行程序;5、原告公司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机读信息),证明两原告已按约定将公司75%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
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支付的投资款为XXXXXXX.07元,根据签订的协议,原告未按期完成研发任务,存在违约,并且将游戏数据拷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议约定的游戏自2018年4月开始被有关部门暂停了审批。为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提起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先宫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灵邀公司签署的《手机游戏投资协议》;2、判令两反诉被告偿还反诉原告投资款XXXXXXX.07元。
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间于2017年11月即开始投资合作开发网络游戏。双方于2018年3月12日签署书面的《手机游戏投资协议》。约定反诉原告作为投资方投资400万元至灵邀公司,卢某某将75%的股权转让给反诉原告。公司由反诉被告卢某某管理、开发三国游戏。约定该游戏研发周期为10个月(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然而至2018年8月灵邀公司未能完成网络游戏开发,并表示要延续到10月才能开发完毕。另外,在2018年4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已突然被停止,无法获取版号即无法上线且核实恢复审批无人知晓。《手机游戏投资协议》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但反诉被告卢某某作为公司的直接管理人,对此消息置若罔闻,反诉原告在2018年8月知悉后向其核实,其表示没有影响,并称也刚获悉。反诉原告建议反诉被告考虑应对方案,但并无解决办法,反诉原告面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且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因此希望暂停项目。不料反诉被告卢某某却将已经制作的全部游戏资料(载于电脑硬盘)全部拿走,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反诉原告投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反诉原告对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招商银行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反诉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两反诉被告支付投资款总计XXXXXXX.07元;2、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2日反诉被告卢某某与反诉原告联系人杨成栋之间的聊天记录、反诉被告卢某某通过微信发给反诉原告联系人杨成栋的游戏团队人员配置表;证明双方早在2017年12月即开始合作开发网络游戏。反诉被告公司招聘主要开发人员已经到位,且反诉原告已经开始投资;3、2018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反诉被告卢某某与反诉原告联系人杨成栋、反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群聊天记录,证明反诉被告均知悉网络游戏版号审批4月份停止的信息,且该网络游戏要到2018年11月份才有可能基本完成,已严重延误;4、2018年10月31日反诉被告卢某某与反诉原告联系人杨成栋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反诉被告卢某某单方面拿走了开发的网络游戏资料载体(电脑硬盘等)。
反诉被告灵邀公司辩称,一、先宫公司负有向灵邀公司投入400万元投资款的合同义务,同时还负有先行承担三国游戏研发成本的合同义务,这在双方签订的《手机游戏投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二、先宫公司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理由不成立。原因是,1、投资协议签订前,先宫公司与灵邀公司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三国游戏研发周期尚未起算,先宫公司称三国游戏研发周期自2017年11月起算不符合事实,双方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根据协议约定,投资协议项下的三国游戏研发周期为10个月,自核心人员全部到位、基础人员到位60%开始计算,最早应当自投资协议签订后才起算,即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故至2018年8月,三国游戏研发周期尚未届满;2、三国游戏的研发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先宫公司未按约投入资金,导致游戏后续完善、运营事宜暂停,责任在于先宫公司;3、国产网络游戏版号审批只是审批速度慢,并未停止。先宫公司称国产网络游戏审批自2018年4月份被停止,这与事实不符,政府主管单位从未公开发过停止国产网络游戏版号审批的官方文件,从官网记录看审批仍在进行,并未停止。不再审批与审批慢是不同的概念。先宫公司称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基于三国游戏项目客观上不能取得版号。而事实上,版号审批并未停止,只要按要求申报,是可能取得版号的,故先宫公司以无法取得版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缺乏依据;4、杨成栋曾介绍发行方全民互娱来谈三国游戏独代运营事宜,游戏可以发行。全民互娱作为大型游戏发行方也未表示三国游戏不能发行,而是主动提出与灵邀合作,独家代理三国游戏的运营。但由于先宫公司未按约履行投资义务,游戏后续运营无法继续,未能与全民互娱签订独代协议,责任在于先宫公司;三、先宫公司要求灵邀公司及卢某某偿还投资款,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理由是,1、经灵邀公司核对,先宫公司主张的款项中仅XXXXXXX.17元系履行先宫公司在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2、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先宫公司与灵邀公司合作投资手机游戏项目,先宫公司系投资方,灵邀公司系研发及运营方。先宫公司所投资金均为投资款且已用于三国游戏研发,不是出借给灵邀公司,故其要求灵邀公司及卢某某偿还投资款,缺乏合同依据;3、先宫公司主张解除协议的理由不成立,协议尚未解除,其无权要求偿还投资款。事实上,只要先宫公司按约履行投资义务,手机游戏项目完全可以继续,直至上线;4、即使灵邀公司解除投资协议,也是因为其未按约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不能继续下去,其也无权要求灵邀公司偿还投资款;5、就算如先宫公司所称,国产网络游戏版号审批停止,这也属于不可抗力,并非灵邀公司责任。投资系市场行为,本身存在风险,先宫公司也无权要求偿还投资款;6、先宫公司注入灵邀公司的投款项均系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用于手机游戏项目的研发,与卢某某个人无关,其要求卢某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依据。为此,不同意先宫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卢某某辩称,灵邀公司在与先宫公司合作前,曾与案外人高征盛合作手机游戏项目,当时高征盛以深圳市帕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主体与灵邀公司合作。杨成栋正好与高征盛在其他项目上有合作关系,杨成栋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打给其个人的几笔款都是代高征盛支付的项目上员工工资及报销等费用。之后,因为灵邀公司与深圳帕呐公司的合作终止,杨成栋表示对手机游戏项目也有兴趣,才另行介绍先宫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灵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与先宫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是灵邀公司,不是卢某某个人。卢某某个人仅系灵邀公司研发团队负责人,与先宫公司间无投资关系,先宫公司的投资款也均投入到灵邀公司的游戏开发。故先宫公司要求卢某某个人承担偿还投资款没有依据。其他答辩意见同反诉被告灵邀公司。
两反诉被告对其辩称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灵邀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已经基本完成灵邀《三国潜龙》移动游戏软件开发,并与2018年6月1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2、游戏视频,证明2018年7月,因申请版号需要,灵邀公司制作了三国游戏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三国游戏主体部分(系统玩法)基本已开发完成,灵邀公司及研发团队关于三国游戏的开发进度完全符合要求;3、国产网络游戏出版合同,证明灵邀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国产网络游戏出版合同》,委托该出版社为灵邀公司出版《三国潜龙移动游戏软件V1.0》,申请电子出版物版号。此时三国游戏开发已基本完成,而且该出版社作为专门的出版单位仍继续提供申请版号的服务,说明游戏版号并未停止审批;4、卢某某与高征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灵邀公司与先宫公司合作之前,灵邀公司与深圳帕呐公司合作手机游戏项目,高征盛是帕呐公司的负责人。高征盛曾委托杨成栋为其垫付部分项目的投资款(项目人员工资和报销的费用);5、微信聊天记录(卢某某与杨成栋),证明先宫公司承诺给研发团队提供住宿,每月补贴4800元房租;自2018年5月起先宫公司就拖欠游戏开发经费;因先宫缺少资金要求灵邀公司开发团队停止外包,影响游戏速度;杨成栋让卢某某将之前跟高征盛合作时的有限初步设计方案发给他,他去找人问能否上苹果商店;先宫公司杨成栋明确没有资金继续投入三国游戏,要求解散研发团队,不同意发工资,也不同意留下必要人员继续完成三国游戏。6、卢某某与全民互娱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先宫公司杨成栋介绍卢某某联系全民互娱的人员,与全民互娱对接三国游戏独代运营合作事宜,全民互娱的人员也没有说游戏不能上线;7、物业公司通知,证明由于先宫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款,灵邀公司办公场地欠租金,物业公司通知暂停服务并要收房。
经庭审,两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并提供了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先宫公司(甲方)与灵邀公司(乙方)签署《手机游戏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二、合作形式: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为资金入股乙方公司,乙方出让公司总股份的75%,募集400万人民币的资金,甲方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整,占公司股份75%,乙方占公司总股份的25%;2、公司注册完成后,由乙方管理,甲方有监督权,原则上不干涉公司管理;3、甲乙双方商定公司首款游戏产品为三国题材的网络游戏(下文称三国游戏),游戏内容以乙方提供的《策划大纲》为基本依据,最终制作内容甲方有建议权,乙方亦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游戏品质作出修改。三国游戏研发周期为10个月,以乙方提供的《时间预估及里程碑设定》为依据。开发人员配置以乙方提供的《人员配置》为依据,研发周期以核心人员全部到位,基础人员到位60%开始计算;4、开发团队所研发的所有手机游戏产品,其知识产权、著作权、源代码归乙方所有;三、成本计算与收益分配:2、三国游戏的研发成本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团队的薪酬、福利、固定资产投放成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公用品开支等,在研发阶段由甲方承担;3、游戏的运营成本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团队的薪酬、福利、广告费、固定资产投放成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公用品开支等,在项目产生盈利前由甲方承担;4、三国游戏的净利润计算,需将甲方投入的研发成本与运营成本计算在内,由甲方先行扣回。扣除甲方投入的研发成本与运营成本后,如有盈利性收入,根据合同第二部分1条约定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四、投资方式:1、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公司账户注资:2018年3月15日前,注资200万元人民币整,2018年4月30日前,注资200万元人民币整。2、以乙方提供的《资金预算表》为基础依据,本合同签订后,即代表甲方认可乙方在该表格中的总体预算,且允许总体预算有不超过5%的浮动。乙方须实事求是,提前1个月根据三国游戏的实际研发成本,以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向甲方作出财务预算,甲方审核与实际成本相符后,将该周期的研发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对公司所有手机游戏产品的研发及运营享有监督建议权;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三国游戏研发及运营成本费用的义务;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6、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三国游戏的研发任务。七、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和采取相应充分的补救措施,有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按以下方案追责或上诉至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2、甲方违约:甲方未按时支付三国游戏的研发及运营费用;或未经乙方同意以公司、公司股东、乙方名义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损害公司、乙方利益或名誉;或甲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如有上述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公司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并无偿收回甲方所拥有的公司股权。3、乙方违约:乙方未按计划完成三国游戏开发任务;或未经甲方同意以公司、公司股东、甲方名义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损害公司、乙方利益或名誉;或乙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如有上述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公司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并无偿收回乙方所拥有的公司股权。4、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八、其他:1、甲乙双方将于2018年3月20日另行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合同,及拟定公司章程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等等内容。在该协议上,甲乙双方均作了盖章及签字。
另查明,1、根据灵邀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记载,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4月12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卢某某作为出让方,先宫公司作为受让方,卢某某将持有公司75%股权零价格转让给先宫公司。股东会决议记载,卢某某认缴出资额133.25万元,出资比例25%,先宫公司认缴出资额399.75万元,出资比例75%,章程记载,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37年12月13日。档案机读材料记载,股东为卢某某、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2、灵邀公司和先宫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签订手机游戏投资协议后,未另行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合同。
又查明,1、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手机游戏投资协议》签署后,灵邀公司为开发游戏项目组建了研发团队,实施研发工作。据2018年6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灵邀《三国潜龙》移动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8年5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2018年7月31日,灵邀公司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签署《国产网络游戏出版合同》,委托该出版社为灵邀公司出版《三国潜龙移动游戏软件V1.0》,申请电子出版物版号。2、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信息反映,自2018年4月至11月未有国产网络游戏的审批信息的显示,自2018年12月始又显示出了国产网络游戏的审批信息。
再查明,1、关于,先宫公司已付投资款情况,根据先宫公司提供的银行客户对账单、交易明细等显示,其称付给卢某某、灵邀公司、其他计算机公司、家具公司等单位的款项计XXXXXXX.07元均系投资款。根据灵邀公司提供的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显示及其对先宫公司主张的投资款明细的核实,其称灵邀公司账户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计XXXXXXX.17元,卢某某及灵邀公司对先宫公司支付的其余款项均未进灵邀公司账户,不是双方合作期间先宫公司支付给灵邀公司的投资款,为此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核双方提供的对账记录,进灵邀公司账户的款项为XXXXXXX.17元,其中杨成栋转入的资金(摘要中载明投资款或跨行),先宫公司转入的资金(摘要中载明的是投资款)。
2、根据仲裁委的裁决书、调解书、法院的执行通知等显示,因欠薪,灵邀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薪酬,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反映,双方签订的《手机游戏投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确认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灵邀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可以反映,卢某某将持有公司75%股权零价格转让给先宫公司,卢某某认缴出资额133.25万元,出资比例25%,先宫公司认缴出资额399.75万元,出资比例75%,股东为卢某某、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结合双方签订的《手机游戏投资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明确反映,先宫公司以零价格获得并占有灵邀公司75%的股权,其应向灵邀公司投入资金400万元整。在该协议中对该400万元约定了向灵邀公司账户注资的时间,即2018年3月15前,注资200万元整,2018年4月30日前注资200万元整,该协议也约定了三国游戏研发及运营成本费用由先宫公司承担,约定了研发周期的起算时间,灵邀公司应按时完成三国游戏的研发任务等内容。从相关证据中体现出在具体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灵邀公司组建团队开展三国游戏研发任务,获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签署了《国产网络游戏出版合同》等,说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得以履行。从双方提供的投资款明细等证据可知,作为出资方的先宫公司至目前投资款的投入尚不足200万元,已违反了投资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这也对游戏项目的研发及运营的进程造成影响,故本院认定先宫公司已存在违约行为。虽然,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信息反映自2018年4月至11月间未有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的显示,但这也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且也无证据显示国家对国产网络游戏已停止审批的明确规定,经查阅自2018年12月始又显示出了国产网络游戏的审批信息,故阶段性的审批信息的滞缓实质上并不影响该游戏的研发、版号的申报与审批及运营的可能,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一定不能实现。另外,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先宫公司所称研发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间,但这也与先宫公司前期应投入的资金不及时到位存在关联性。本案中关于先宫公司已投资数额的认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入灵邀公司账户的款项为XXXXXXX.17元,其中杨成栋转入的资金,摘要中载明系投资款或跨行,先宫公司转入的资金,摘要中载明系投资款。卢某某及灵邀公司对先宫公司支付的未进灵邀公司账户的款项否认系投资款,结合《手机投资协议》中投资方式:“甲方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公司账户注资”的约定,故入灵邀公司账户的资金应当认定为投资款。先宫公司认为其他款项也应为投资款,对此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本院认定先宫公司投入灵邀公司的投资款为XXXXXXX.17元,尚余XXXXXXX.83元未付。
综上,本案中先宫公司违约在先,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其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协议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所入灵邀公司的投资款系为双方合作开发《三国游戏》团队的研发等所用,现先宫公司提出返还已付投资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先宫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故灵邀公司要求先宫公司支付尚余投资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XXXXXXX.83元;
二、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灵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XXXXXXX.8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856元,由被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9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先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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