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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蓝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灵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伟,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蓝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灵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沪73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冻结灵顽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6月8日、2018年6月1日、2019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6)沪73民初392号之一、(2016)沪73民初392号之二、(2016)沪73民初392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冻结灵顽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蓝迪公司以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灵顽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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