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帅男,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兑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生,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兑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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