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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星乾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星,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乾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毕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乾汇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罗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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