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星,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芝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芝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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