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茜菲,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悦,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斐讯全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斐讯全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炫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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