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计光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华,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烨。
被告: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炫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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