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邬友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峰,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原告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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