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江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 坚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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