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锦华,上海点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广雨,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博阳,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补偿金等。2019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被告隐瞒该情况致原告认识错误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故该协议为可撤销协议,现要求判令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38,13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经查,本案被告同样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7月5日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该日立案受理,先于本院受理,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关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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