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被申请人:上海翱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被申请人:上海蜜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被申请人:上海思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进。
被申请人:吴亚辉,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张霖,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翱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亚辉、张霖及第三人孙若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翱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亚辉、张霖价值人民币911,116.38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翱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亚辉、张霖银行存款人民币911,116.38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蜜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翱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蜜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亚辉、张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浩
书记员:顾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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