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SOULAIMANEHTIT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璐,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吟。
被申请人: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PIERRECLAUDEFALLI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点融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沪0101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4,150元,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邵宁宁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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