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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妙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奋进,男。
  被告: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尤胜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裁定驳回被告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2019年8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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