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金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苗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永千饭店,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文永谦。
实际经营者:方清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烟草集团金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永千饭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金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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