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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烟草集团青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与宋漪、黄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青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华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漪,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亚玲,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青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漪、黄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客观原因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青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烟草集团青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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