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热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单天择。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哲,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芹,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事(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ALNIKOWPAULDANIEL
原告上海热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德事(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热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事(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计165,15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热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德事(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15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6元,由原告上海热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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