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富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锴,男。
被告: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女。
原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九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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