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煜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其红,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翟雨珍,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上海厚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翟雨珍,负责人。
原告上海煜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其红、翟雨珍、上海厚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煜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煜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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