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煜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左煜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乐,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旋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黎贵生。
申请人上海煜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旋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239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旋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3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2元,由申请人上海煜马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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