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薄熙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献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荣,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2.5元、保全费2,215元,合计诉讼费5,407.5元(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煦晶电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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