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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某某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裁定对被告李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被告李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为FKXXXXXXXXXX);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运营的熊某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播活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5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为FKXXXXXXXXXX);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合作,被告作为原告运营的熊某直播平台的主播进行直播,合作期间曾签订数份《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18年6月30日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浙江沉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沉行公司)签订《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为FK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被告李某某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每月直播基础收入,并可获得虚拟道具分成等收入。《合作协议》还约定,被告李某某作为熊某直播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熊某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此后原告按《合作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合作期间原告委托第三方向被告支付了自2017年6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的合作费用累积253,177.13元。但被告于2018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书面的解除合作协议申请书,自2018年9月5日起被告在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播,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并导致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2017年5月1日起,被告李某某在原告所运营的熊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2018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年6月30日签订《终止协议》,2018年7月1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沉行公司签订了第三份《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为FKXXXXXXXXXX),约定:甲方上某某……乙方浙江沉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丙方李某某,推广用名为国民朋友小明……QQ号XXXXXXXXX,微博号为大名叫小明在江湖,微信号为XXXXXXXXXXX……。特别约定:一、直播内容分类。游戏主播:棋牌游戏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二、每月最低直播要求。1、每月直播小时数不少于10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0日;2、每天连续直播不超过30分钟的直播时间不计入直播小时和当月直播天数;3、每月日均直播人气在1000人以上;4、每月熊某直播后台记录的被告李某某获赠的全部虚拟道具收入在人民币/元(含本数)以上。以上条件同时满足且数据以原告后台记录为准。三、每月直播基础收入。1、在被告李某某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前提下,案外人沉行公司可获得的每月直播基础收入为人民币10000元;2、不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原告有权不予支付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扣减每月直播基础收入;3、被告李某某连续2个月或累计2个月未能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原告有权降低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或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四、虚拟道具收益。按照原告虚拟道具收益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计算。五、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3年,即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该《合作协议》附有《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条款》,约定:1.定义。……1.2直播内容:指沉行公司安排被告李某某以约定形式将直播现场和内容向熊某直播同步输出并与观众形成互动的内容……1.3推广用名:是指被告李某某在熊某直播以及其他任何公开场合宣传时使用的姓名、昵称、外号、笔名、网名、曾用名等任何代表其本人的文字符号。……1.6每月最低直播要求:指沉行公司为获得每月直播基础收入,被告李某某应满足的关于每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每月直播天数、虚拟道具收入等最低要求,详见《特别约定》。1.7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指被告李某某满足约定的每月最低直播要求后,原告向沉行公司支付的基础合作费。详见《特别约定》。1.8虚拟道具收入:指被告李某某在熊某直播上获得的来自熊某直播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收入(收入计价规则以原告规则为准)。1.9虚拟道具收益:指沉行公司基于被告李某某获赠的虚拟道具收入而获得的收益,该收益按照原告虚拟道具收益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计算。1.10合作费用:指本协议项下原告向沉行公司支付的每月直播基础收入、虚拟道具收益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合作收入等。……1.12直播竞品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斗鱼、风云、龙珠、17173、YY、战旗、虎牙、火猫、映客、花椒、一直播、播狗、新浪看游戏、网易CC、KOOTV等国内外互联网直播平台,亦包括各大传统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2.合作内容。2.1沉行公司指定被告李某某作为原告的独家签约主播在熊某直播上进行约定的直播内容表演。2.2原告享有如下权益:2.2.1直播内容的独家直播权;……2.2.3使用被告李某某的本名、推广用名、肖像权(包括照片、卡通和画像等任何形式)以及直播视频的部分内容进行熊某直播商业推广的权利;2.2.4要求被告李某某根据原告安排无偿为熊某直播做线上或线下的商业推广活动。2.3原告可为被告李某某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熊某直播技术资源和推广资源帮助被告李某某在熊某直播上提升人气和收益。2.3.1熊某直播的带宽资源、技术支持及软硬件支持。2.3.2熊某直播的平台知名度与众多用户资源。2.3.3根据沉行公司及被告李某某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提供熊某直播的推广资源,包括将被告李某某直播间或直播新闻在熊某直播进行首页或置顶,利用熊某直播官方微博、熊某直播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合作媒体资源推广被告李某某等。2.3.4如沉行公司需要,对被告李某某进行必要的培训。2.3.5使用沉行公司授权的资源向第三方平台进行输出,用于包装被告李某某的形象,提升其知名度。……3.合作期限:详见《特别约定》。4.合作费用及支付。4.1沉行公司就直播内容将获得《特别约定》中的合作费用……4.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合作费用均为含税费用。所有与合作费用相关的税费、手续费、渠道费或其他费用均由沉行公司承担。4.3本协议项下所有原告应向沉行公司支付的款项均由原告以汇款方式进行,其中每月直播基础收入和虚拟道具收益按月结算,原告应在每月的10日前向沉行公司提供上个月的结算单与沉行公司对账。沉行公司确认无误后向原告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收到沉行公司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沉行公司付款。5.原告权利与义务。……5.3在沉行公司及被告李某某按约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原告应按约支付合作费用。……6.沉行公司和被告李某某的权利与义务。……6.5被告李某某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直播内容,并在履行过程中遵守如下义务:6.5.1被告李某某作为熊某直播的独家签约主播,在合作期内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原告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分享。……6.5.3被告李某某在直播时的直播背景、直播画面、摄像头画面不得出现任何与直播竞品平台相关的信息。……6.7沉行公司及被告李某某应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沉行公司或被告李某某视频、微博、微信号等宣传被告李某某在熊某直播的个人直播间、熊某直播、原告举办的比赛及推广活动等。……10.协议的解除与终止。10.1经原、被告、沉行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10.4被告李某某如非因不可抗力或原告过错擅自终止协议履行的,被告李某某将按照本协议的第11.1条承担违约责任。……10.7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解约权的,本协议于通知之日解除,解约方可根据本协议第11条之规定享有违约救济的权利。11.违约责任。11.1鉴于主播为原告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原告经营意义重大,且原告为此承担了巨额的运营成本费用,因此,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或以行为表示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熊某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李某某应向原告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被告李某某因与熊某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原告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原告为被告李某某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具体推广资源费金额按照原告的计费标准结算,其中培训费金额不应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推广资源费金额不应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原告投入的带宽服务、技术支持及软硬件支持等费用,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原告有权以书面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11.14在被告李某某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所约定之赔偿金不能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李某某还应补充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李某某培训费、推广资源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司法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以及可预期的利益损失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11.15尽管有上述的详细约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违约行为在10日内仍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1.16本协议项下沉行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分别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13其他。……13.5三方只有通过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2018年9月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申请书》,载明:“我与以上公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编号FKXXXXXXXXXX),现由于上某某管理过失(以下简称甲方),让直播观众(无耻之兔,现ID:兔兔灬特工队)利用甲方直播平台(熊某直播)漏洞,恶意违刷竹子,造成本人直播间经济损失12960.00元,事后甲方恶意纵容该玩家的态度,以及给该玩家配备直播靓号(直播房号:778899)的行为,对我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创伤,让我无心在这样的直播环境下进行正常直播,特此申请解除我与以上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请予以批准……”。2018年9月18日原告委托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李某某发出《律师函》,载明:“……2018年9月1日,你单方向熊某互娱申请解约,在未获得熊某互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履行《独家合作协议》,并在2018年9月5日进入由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作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内容表演。你单方终止履约并在竞品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内容表演的违约行为不仅对熊某互娱的其他主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对熊某互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你向熊某互娱发送的《解除合作协议申请书》中的解约理由并不符合《独家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单方解约事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约事由,熊某互娱亦不同意你的解约申请……”。
  自2018年9月1日起,被告李某某停止在熊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之后至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0元。
  2018年11月9日,原告为本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250元。
  2019年3月30日,原告熊某直播平台正式停止运行。
  2019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沪03破299号民事裁定受理上饶市翼飞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2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沪03破29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上某某管理人。
  审理中,原告主张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如下:1、根据《合作协议》第11.1条约定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包含了原告在合作期间累计支付给被告的合作费用253,177.13元(扣除税后实际支付225,371.09元);2、原告为被告李某某投入的培训、宣传以及推广资源,其中培训费不低于200万元,推广资源费不低于300万元;3、原告为被告直播投入的带宽支持、技术支持和人员支持;4、原告因被告李某某违约所产生的可预期利益损失,如流量及用户的损失、直播虚拟道具分成收入的损失、商业合作收益的损失、直播视频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收益的损失、被告为原告进行推广产生收益的损失;5、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均已实际发生,被告对此也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另,案外人云某某(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载明:“在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本公司就与李某某的合作,共向李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51336.44元的绩效费(税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的,构成根本违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李某某虽然于2018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申请书》,但其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事实和理由,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且根据原告委托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李某某发出《律师函》,原告并未同意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合作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起擅自停止在原告的熊某直播平台直播,后至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均明确表示其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为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就原告所主张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合作协议》涉及网络直播行业,原告作为互联网企业,流量是其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被告作为主播是决定原告经营的直播平台流量的核心资源,被告于《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上进行直播,必然造成原告直播平台的流量损失,并使其估值降低,原告在带宽、主播上先期投入的大量成本在剩余合作期间内无法转化为流量,且不再为原告的直播平台产生效益,因此导致直播平台的虚拟道具收益、广告收益及预期利益的损失。就损失的具体金额而言,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原告因主播在竞品平台上进行直播所致的收益损失难以量化,不能苛责原告举证其具体的损失金额。从立足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出发,原、被告在《合作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赔偿金也影响直播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鉴于原告诉称被告在合作期间共获得的合作费用为253,177.13元(扣除税后实际支付225,371.09元),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5000万元赔偿金有巨大的差距,且原告对被告获得的上述合作费用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认定上述赔偿金的约定是合理的,从建立稳定、有序、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出发及原告同一时期对于类似主播“跳槽”情况有多起诉讼案件,故对于不合理的高额违约赔偿金,应适当予以调整。因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即不再运营,且进入破产程序,考虑到上述因素,结合被告李某某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被告李某某违约的情况、原告本案中能够量化的损失、原告对约定违约赔偿金作出的减让、原告平台的现状等予以考虑,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对于本案违约赔偿金,本院酌情确定为3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熊某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编号为FKXXXXXXXXXX)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某某赔偿金3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原告上某某已预交,由原告上某某负担3,3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上某某已预交,由原告上某某负担12,05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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