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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东路文创中心2号楼2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7月23日,本院依据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上饶市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审理中,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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