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倪志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霄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珂轲,女,1994年3月9日出生,侗族。
被告: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水。
第三人:沈阳志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XXX-XXX号(1-6-9)。
法定代表人:线秀梅。
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珂轲、被告沈阳众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志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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