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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谋,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XXX号附2号88栋2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谋诉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83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3,8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刘谋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93,892.5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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