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鹏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祖来,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花木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花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20元,减半收取计13,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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