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被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7月18日,原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6.40元,减半收取计2,128.20元,由原告上海熊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86.7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檀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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